义和团捣毁教堂
太平天国灭亡30多年后,中国出现了又一次“文化”大潮,只是方向相反:义和团“奉旨造反”,大闹京师,不仅反“洋教”,而且对戊戌维新反攻倒算,要废掉光绪,杀光维新派乃至洋务派“二毛子”,还要“烧铁道,拔电杆,海中去翻火轮船。”总之是对与西方有关的一切,从“文化”、“制度”直到“器物”全都要一锅端了。
近来有人说,义和团“烧铁道,拔电杆”是军事需要,不能简单视为排斥西方“器物”。其实,除了那个揭帖,当时拳民仇视新“器物”的言行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如时人所记:“若纸烟,若小眼镜,甚至洋伞、洋袜,用者辄置极刑。……其痛恨洋物如此。”甚至有“一家有一枚火柴,而八口同戮者”。可见其“反西化”之极端。
当然,义和团反“西化”的最主要对象还是“洋教”。今天在这个问题上,两极化的“义和团立场”和“洋教立场”都显得偏颇,我们应当平心而论。
在人类文化交流中,“传教”作为一种信仰传播的重要途径遍见于古今中外。在中国,早于基督教的有印度“传教士”竺法兰等传入的佛教,尤其是达摩传扬的禅宗。晚于基督教的,有马林、罗易、吴廷康这些来华传播马列主义的“红色传教士”。
说实话,与此前和此后的这些人相比,基督教的在华传播不很成功。比如佛教,不仅公认为外来宗教的佛教由竺法兰等人传入后就在中国扎下了根,而且后来号称“佛教中国化主流”的禅宗,事实上也是由印度来的“达摩祖师”奠定的。至于苏俄派来传播马列主义并促成了中共建立的马林、罗易等“国际使者”,与来华传播基督教并促成中国教会建立的那些人相比就更有意思了:后者扎根于穷乡僻壤,而前者游走于大都市;后者系政教分离下的教会所派,不像前者那样受本国政府派遣、深涉政治运作、在华也有更大的特权;后者的传教更没有前者那样成功、以致前者所传终成官方信仰而有了“政治正确”性,两者受到的褒贬也因而截然不同。
达摩祖师
但是如果抛开最后一点不论,应当承认两者来华都是出于信仰。直到今天,对传教士的谴责也主要是指他们的政治角色,说他们牟利也都是指教会的经济利益而言,几乎没人指责这些传教士是为个人发财的。一开始也都是未经当时中国政府(敌视西方的清政府和敌视苏俄的北洋政府)允许的违禁冒险,两者传入的新信仰也都对中国的老“传统”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最有趣的是:两者传播的社会基础也有很多相似性。有一篇为“教民”鸣不平的文章写道:
“洋教士最开始把传教对象瞄准知识精英,但碰了钉子。……于是,洋教士们调整了策略,把目标锁定在底层老百姓身上。其实基督教在西方最开始也是在穷人中传播的,后来才被上流社会接受。
向底层老百姓传教,仅仅靠连中国话都说不明白的传教士宣讲上帝的福音是不起什么作用的,教会的主要办法就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新教教会的办法主要是办医院、办孤儿院和赈灾等,但不是很灵。那时中国人根本不信西医,只有极少数快死了的人,在中医没有辙的情况下,才送去看西医,死马当作活马医。
而办孤儿院对中国人更没有吸引力,中国人命不值钱,孩子说卖就卖说扔就扔,没有人会因为你收养了孤儿就认定你善,随你信教,没准还怀疑你收养孤儿是为了吃小孩脑髓呢。唯有赈灾救助还起些作用,一些被救助的灾民入了新教。
天主教会的切入点比较切合实际,他们除了做新教做的那些善事外,还增加了一项,就是帮助老百姓打官司。天主教的传教士发现,中国的官吏极其腐败,司法极其不公,办案手段野蛮愚昧,没钱没势的老百姓冤屈太多。于是,天主教教会就常常帮助教民打官司。老百姓发现信上帝可能不受欺负了,于是信教的人就越来越多了。
19世纪的中国是极其封闭落后的农业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敢于信教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要遭到同村人的歧视、辱骂和孤立。有的村子不准教民用井水,有的私塾老师不教教民的孩子。为什么面临这么大的实际生活中的压力,教民还要加入教会呢?信教的教民大多数是贫穷百姓,是最弱势的群体,加入了教会遇到了难处有人帮有人管,这是最大的吸引力。由于弱势,才找依靠,官府靠不住,只好去信教。”
此文说的基本不错。笔者当年曾在晚清“西林教案”发生地附近插队9年,那是一个极其偏僻贫困的大山区,自晚清以来直到民国年间一直有法国教会的传教活动。我观察到的一个现象是:当地的教民村寨都是“过山瑶”和“高山汉”(晚来的汉族移民,由于相对好点的地方都已有土著占据,他们只能在高、寒、旱的穷山落脚,属于弱势族群,与其他地方汉族对少数民族的优势不同)寨子,即当地最贫困的人群,而条件较好的壮族村寨和坪坝地区似乎没有教民的踪迹。
不过应该补充的是:弱势本身并不是不变的,穷人并不一定是进步的同义词,底层也不总是意味着正义——当然,这几项不确定也不仅仅对教民有效。
一般地讲,在中国传统秩序中经济、社会、文化地位居于优势的阶层的所谓统治阶级,无求于教会,并且作为传统社会的受益者,他们通常会敌视传统秩序的可能颠覆者,因此教民以上流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穷人、劳动者和社会边缘群体无业游民和各种“痞子”为主,这并不难理解。在一些记载中他们与别人的冲突甚至有点像1950年代的“穷人斗争”叙事:
如1900年3月河北清苑教民王洛敏为东家张洛第“锯锅”、“钉火镰”,而张“不给工钱”,导致王上门“坐索、口角”,其他教民赶来相帮,遂发展为一场民教冲突。
又如更早时四川一女教民、佃户戴高氏“骗赖”了地主张洪彦两年租谷不交,还要索回从前所交的押租银,而据说在教会干预下县官居然判准,等等。因此时人称教民中常有“或租项应交业主,延不清偿;或钱粮应交公庭,抗不完纳”等“恶行”。
当然这些事连同男女关系上的不尊礼教、对迎神赛会、团练保甲、宗族祠堂等后来被称为“神权、族权、夫权”的传统事务的不敬等等,都被当时的上流社会视为痞子、无赖行为。不过看看《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知道,对这些“痞子”行为的指责远不只庚子时才有,更不是只针对“教民”的。而在这些方面,20世纪的“农民革命”继承的究竟是“教民”的传统还是“团民”的传统,实在是耐人寻味的问题。
晚清传教士
显然,教民入教不仅仅是为信仰。不过无论是为信仰还是为权益,本身都不是问题。问题是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就可能:要么别人欺负你,要么你欺负别人,阿Q革命成功变成赵太爷,如此反复循环。
随着晚清国势衰弱,列强步步进逼,从国际关系中的强势者,通过帝国主义行为对中国社会的渗透又成为社会上的强势者。教会以列强的政治势力为后盾来传教,就可能走向信仰自由的反面了。传统吏治腐败司法不公,弱者没有靠山会被欺负,但有强势教会做了靠山,就有可能扮演强者的角色去欺负别人了。同时所谓痞子,既是上流社会对底层抗争的一种蔑称(类同于“刁民”),也不能否认流氓无赖确实在底层社会存在着,他们平时被社会边缘化,一旦得势成为“权痞”,确实可能比传统的“权贵”表现还恶劣。
对于晚清各地多发的教案,如今有谴责“排外”和肯定“反侵略”两种对立观点。实际上恐怕不能一概而论。随着晚清列强势力的增加,我们看到教案出现了类型上的演变:早期教案如“西林教案”,多是官府主动镇压传教士,带有较多的传统统治者排斥异端的色彩。
但是到了晚期,“石头剪刀布,百姓洋人官”、“百姓怕官,官怕洋人,洋人怕百姓”的局面形成,民间社会挑战教堂、而官府畏列强之势出来保护教堂、弹压百姓的案例(如巨野教案)越来越多。虽然即使晚期教案也不是只有这一种类型,但显然它与一些教堂(以及教民)以列强的权势为后盾行为不公、并招致中国民众的反感有关,不能说前者完全是无辜的。
当然仅仅这个因素是不足以造成“庚子之祸”那样的大乱的。因为晚清的几个因素使“教民特权”受到很大限制:第一,如果要说依靠政治势力强行传教,那么清末的基督教会无论如何不可能像太平天国走得那么远。晚清官府再屈服于列强,也仍然是个“儒表法里”的朝廷,不可能变成太平天国那样的神权国家,不可能像天朝那样“罢黜百家独尊耶教”。
晚清教会再得势,也做不到“焚书坑儒”,像洪秀全那样对儒家进行异端审判,或者像洪那样去打砸“偶像”庙宇。19-20世纪之交的西方列强自己都已政教分离,更不可能像16世纪西班牙人征服拉美那样去强制传教。当时的在华教会至少在形式上也承认信仰自由,只能“诱人”入教而不能逼人入教,其“文化特权”是有限的。
第二,晚清教会的新信仰、新观念与教民作为社会底层和边缘群体对传统秩序、主流社会的冲击无论如何也达不到“革命”的程度。纵使底层教民靠着教会撑腰,对上流社会表现出不敬,也不是教会传教的本意。这与后来马林、罗易等人传播的信仰专以“阶级斗争”为要,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教民可能不交迎神赛会份钱、不尽团练保甲义务、不参加宗族祠堂活动,并因此招致反感,但他们不像过去的天朝和后来的“农会”,并没有能力去禁止别人从事上述活动,由此造成你死我活的冲突是不合逻辑的。
第三,晚清教民中的确有借着官府对列强的畏惧而狐假虎威的“权痞”行为,就个案而言有的行为可能比“权贵”还恶劣,但就整体而言,教民“权痞”之害只是“权贵”之害的一个投影。最基本的事实是晚清不同于“阿Q革命”后,“权痞”并没有掌权,天下仍然是“权贵”的。晚清官府本来不把草民当回事,但“在教”的百姓“只要拿着主教的名片,就可以去求见地方长官,而地方官惧于教会的影响,常常不得不出见。
川督骆秉章曾致函总理衙门说,习教之人,‘恃法国为其教主,常有赴衙门求见,干预公事。拒之则在外喧嚷,接见则日不暇给。’”说实话,以今天眼光看,官府拿百姓当回事绝非坏事。但只拿你当回事,对其他仍不算回事的百姓就构成了不公,倘若你因此自以为成了回事而对其他百姓也傲慢无礼起来,那不是找抽吗?
对这种现象我们到底该怎么办?一种态度是:你本来就草民一个,居然把自己当回事,该抽,抽了你大家都乖乖当草民就好了。另一种态度是:凭什么只有你才是回事,我们就不是?官家必须把我们都当回事,否则咱们就抽他。但是,后一种态度直到辛亥时才比较普遍。而在庚子年间,百姓往往只知道亦或官府只让他们知道前一种态度,这就是:“西方的人权标准”不能用于咱们草民。
就以当时最遭人反感的教会“包揽词讼”过问司法而言,本来在“衙门八字开,无权无钱莫进来”的背景下,教会对弱势教民进行“法律援助”不能说是坏事,当然可以指责他们何以只援助教民,不过普遍援助恐怕谁也做不到。
西林教案遗址
真正的问题在于:如果整个司法体系还是那么腐败、不公,那么得到教会援助的人对其他人而言就等于拥有了司法特权,容易造成恶果。这就像前面说的“只拿你当回事,对其他仍不算回事的百姓就构成了不公”。但这里我们仍然面临同样的难题:是让所有人都成为司法腐败的牺牲品而置之不理,还是改革司法体制实行公平法治,让所有人都得到正义?对此,辛亥时人们普遍的回答,同样与庚子时不同。
事实上,如果司法本身是公正的,教会的“法律援助”不会造成问题,如果司法本身不公正,谁有权势就偏向谁,那么教会势力与其他权贵势力干预司法的恶果是一样的。当时教会只能“包揽词讼”帮教民打官司,而不能私设公堂,像中世纪西方教会那样拥有相当程度的司法权。更何况教会涉足词讼也只是天主教会的特点,新教教会一般不这么干。
关键还在于当时的司法体制本身的腐败。换句话说,这是个“制度”问题,不是个“文化”问题。洋教会撑腰解决不了司法腐败,反教灭洋也解决不了司法腐败,这两拨人打得你死我活还是解决不了司法腐败。只有靠民-煮与法治,从制度而不是从“文化”上去解决才是出路。可惜这只是辛亥式的想法,庚子时很少有人这么想。
总之,对于晚清社会上的“反教”风潮,教会与教民方面是有责任的,不能仅仅责备中国人“排外”。但是当时的“民教矛盾”并没有今天一些著述渲染的那么严重。晚清的“教案”尽管有增多的趋势,但直到“己亥建储”时都远没有达到失控的程度,更不必然导致社会爆炸。而己亥以后“民教冲突”突然失控,很快变成以义和团为代表的一场社会爆炸,其实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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